湘地税函〔2007〕18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发票联次四联,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规格为250MM×152MM,发票使用纸张为干式复写纸。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不得再行使用。在办理代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
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
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
《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二、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附件(略): 1.《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票样
2.《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