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0日起,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经认定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可降低一到二个百分点。
3月1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获悉,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该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计算盈亏,统一按销售收入计算征收,而一般纳税人只对销售收入增值部分才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购进货物可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抵扣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出现销售增值盈利,增值税税负则为零,如经营发生亏损,则会产生进项留抵税额(负申报),次月申报可继续抵扣。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曾做过测算,2009年,乌鲁木齐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平均税负为1.2%,其中占比最大的商业零售、批发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为2%左右,这就意味着,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实际税负约可降低一到二个百分点。
以一家家用电器批发企业举例来说,3月份该企业应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缴纳,当月税额为3万元。但该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按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平均税负1.59%估算,当月缴税额则减少1.41万元,只需交纳1.59万元。如该企业降价销售产品(售价低于进价),那么该笔业务不仅不需缴纳增值税,还可在亏损部分产生进项留抵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对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