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开始,新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需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凡2009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需在2010年3月31日前,将应扣缴的税款缴纳入库。
3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按照规定,我区2009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帐户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通知》规定的计算方法,即“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