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地税局南山区局调查核实某培训机构少申报营业收入330余万元,追缴税款10万余元。该企业因连续三个月申报金额小于发票验销金额而被限供发票。经初步核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发票填开金额为700余万元,而同期申报营业额仅为360余万元。谨慎起见,管理员做了以下两个工作:一是要求企业提供所有相应的发票票根和缴税凭证,详细地计算、比对、核实;二是询问企业所开发票相对应的劳务是否确已发生。企业辩称虽然相关劳务在开出发票前已经发生,但是尚有330余万的款项未实际收到,因此未作申报。
管理员向企业负责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指出:应税行为一旦完成就已产生纳税义务,即使未实际收到款项也要申报纳税。在该培训中心进行了申报缴纳之后,管理员又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解除限供发票的程序,使其及时领购到了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