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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利用“合理工资据实扣除”利好政策偷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10-02-24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字体:  

 
   
 

    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做出重大改革,将“计税工资”方式改为“合理工资据实扣除”方式,打破了企业“提高职工待遇,就要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瓶颈,无疑使广大纳税人得到实惠,使国家惠民政策得以落实物化,对于企业及个人皆可谓利好政策。
  然而,事物皆具两面性。作为基层税务人员,笔者在日常征管中发现,这一利好政策在为企业提高职工待遇提供政策保障的同时,也给一些投机分子偷漏税留下可趁之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已有关于企业利用虚假用工合同、虚增职工人数多列工资支出等手段偷漏企业所得税的报道。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警觉,并提前应对、喝止。
  虽然眼下国家对企业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及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函[2009]3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监管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及用工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资支出真实性很难监管到位。
  税务机关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就得对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人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完善的银行转账制度;二是将查账征收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相结合;三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四是加强税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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