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和科技部于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下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办法中提到的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办法规定,激励对象应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办法同时强调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对于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办法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此外,关于股权的管理问题,办法还强调指出,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来源: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办法还要求,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发生关联交易。第二十条企业以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在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额(股款)前,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