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明确在2008年8月15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