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就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关于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的税收问题给予明确的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并对“所有权人”按“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