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集团重组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得以明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8-19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通知明确,国旅集团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可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允许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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