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个体经营者可享受3年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8-18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本网讯 日前,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明确有关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四类人员(其他三类人员为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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