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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规定大排量车消费税率九月起上调至4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8-14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决定从20089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1.0)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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