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个别地方开展代收代缴工作进展缓慢和机动车车船税政策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通知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务必于2008年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将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此外,要严格执行代收代缴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