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6-26  

湘地税函[2009]6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对比工作,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不仅是新形势下国、地税局完善所得税工作的突破口,也是实现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国、地税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站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共同做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
    二、各县市区国、地税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做好信息比对分析工作。比对分析户数分别不得低于国、地税局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和比对分析范围。
    三、全省各级国、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做好资料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信息比对及使用效果情况反馈给同级国税局。各市州国、地税局要在2009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分别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为做好迎接总局检查的准备工作,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力量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2009.5.15 国税函[200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其作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大力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