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2009-08-26  

湘地税函[2009]6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严格区别企业所得税报批和备案管理,下列五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报批管理:1.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4.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对我省已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文化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仍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二、对报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3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77号)办理。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凡需审批的减免税,一律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
  三、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属省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各地须在10月底前报送省局审批。对2008年度需审批的减免税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全部审批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9.5.15 国税函[2009]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