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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8-12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字体: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局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拨打湖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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