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期日历
- 征期日历
湖南地税征期日历
一、税种申报缴纳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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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 |
1、一般设定为一个月,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2、对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申报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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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
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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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 |
按月申报缴纳的,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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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增值税 |
1、按季申报,在每年3、6、9、12月15日内申报缴纳; 2、按月申报,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3、按次申报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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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 |
按月或按季(由税务机关核定)申报,月末或季末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年末后15日内预缴最后一个月或季度税款,年末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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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所得税 |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缴纳。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缴纳;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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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产税 |
1、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按季申报,于当年3、6、9、12月15日内申报缴纳; 2、按房产租金计算的,按月申报,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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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税 |
1、按季申报,在每年3、6、9、12月15日内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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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印花税 |
1、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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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车船税 |
1、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 一并缴纳车船税; 2、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3、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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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烟叶税 |
按次申报缴纳,收购烟叶起30日内申报缴纳。(可设定为次月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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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契税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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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耕地占用税 |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
二、费金申报缴纳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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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费附加 |
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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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教育附加 |
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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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费 |
缴费人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申报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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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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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会经费 |
缴费人每月15日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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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利建设基金 |
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缴纳。缴款义务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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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事业建设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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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价格调节基金 |
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
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现法定的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
湖南地税 2012 年度常用征期日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12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11 〕 45 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09 条规定,现将我省地税部门 2012 年按月征收的部分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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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部分地方税费 申报缴纳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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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9 日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 16 日;征期内 1-3 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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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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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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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19 日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 16 日;征期内 2-4 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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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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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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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 - 16 日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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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 -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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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 - 17 日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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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 - 22 日 |
征期内 1-7 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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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 -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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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 - 17 日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 17 日 |
其它专项纳税申报、以及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特殊项目的缴纳期限,比照上述计算方法办理。
